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青政发[1998]13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青房政发[1992]183号

1992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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