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促进废金属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打击盗窃、销赃、收赃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金属是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金属,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的各种机电设备和运输工具及其它废金属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