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
  

[题注] (2000年6月5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0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电瓶车、专用机械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按照《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