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型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青岛市大型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作出的深化企业改革十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活力,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和少数中型骨干工业企业在市实行计划单列。

  一、计划单列企业的条件
  1·生产规模属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或产值过一亿元、利税过二千万元、创汇过三百万美元,生产经营发展势头较好的中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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