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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大中型工业企业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件)和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经企〔1987〕51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必须在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和后劲的增强,保证企业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主要是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即上缴利润)。其它各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等)仍应照章缴纳。
第二章 承包形式、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基本形式有:(1)两包一挂(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或分档分成);(4)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或全留;(5)亏损企业减亏包干,减亏全留;(6)非利改税企业全额或超目标比例分成;(7)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等。
除上述承包形式外,还可选择其它适合企业各自特点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条 承包的内容,应根据承包形式的不同有所区别。一般应包括:上缴利润承包基数,每年的增长比例;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竣工投产达产时间、投资效益、还贷期限、还贷金额等。同时,还应包括企业管理升级、产品质量、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安全生产、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额、合理库存等考核制约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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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大中型工业企业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件)和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经企〔1987〕51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必须在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和后劲的增强,保证企业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主要是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即上缴利润)。其它各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等)仍应照章缴纳。
第二章 承包形式、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基本形式有:(1)两包一挂(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或分档分成);(4)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或全留;(5)亏损企业减亏包干,减亏全留;(6)非利改税企业全额或超目标比例分成;(7)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等。
除上述承包形式外,还可选择其它适合企业各自特点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条 承包的内容,应根据承包形式的不同有所区别。一般应包括:上缴利润承包基数,每年的增长比例;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竣工投产达产时间、投资效益、还贷期限、还贷金额等。同时,还应包括企业管理升级、产品质量、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安全生产、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额、合理库存等考核制约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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