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条 青岛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开发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土地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开发单位开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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