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1990年10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1998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和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局是同级政府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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