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失效。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996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包括派员收取和通知企业缴纳)的监督管理费、专项事业资金及有偿服务性费用(以下统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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