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青岛市市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区;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县以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用地。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四条 对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等级税额表”执行。
  各县、胶州市的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的具体标准,由其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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