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题注] (2004年6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2004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塘坝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水利的投入。

  第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股份、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其投资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权不清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本市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
  (一)大沽河、小沽河、五沽河、南胶莱河、北胶莱河、墨水河、洋河、桃源河等跨区(市)河道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分别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必须按照上一级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编制。

  第八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在跨区(市)河道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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