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题注] (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现决定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