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7年1月17日青岛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87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的管理
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房屋的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所有权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有房产包括: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房产。
第三条 公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机关)是人民政府对公有房产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市直管的国有房产。
第五条 公有房产所有单位均须到市房管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产所有权证件,房产所有权证件具有法律效力,严禁涂改、伪造。
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业增减(包括新建、扩建、加层、拆除、倒塌)时,所有权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房管机关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逾期登记者,须交纳逾期费,拒绝登记者,其房产视为产权不清,由市房管机关予以代管。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所有权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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