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题注] (1999年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鲁政发[1999]107号

1999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四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