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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鲁政发[1988]57号
1988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及经济管理的范围,实行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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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鲁政发[1988]57号
1988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及经济管理的范围,实行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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