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题注]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4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陆上石油勘探开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油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区环境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破坏油田设施、盗窃原油以及土炼油等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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