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题注]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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