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题注]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应当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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