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1996年6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设定、取得、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以土地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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