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题注] (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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