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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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鲁政发[2012]2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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