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政府令第2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和修改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省水运事业的发展,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提高水运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各类民用船舶(不包括远洋船舶、渔船、运动赛艇和中央驻省船舶设计建造单位)的设计、建造、维修单位、水运企业和个体户(联户)及其他使用船舶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类民用船舶新建、改建的主管部门,各级船检部门是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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