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题注] (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规定本文中与企业有关的毕业生见习期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厦府规〔202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厦府[1999]综016号

1999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按照国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中专生。

  第三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接收毕业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吸收全国各地高层次优秀毕业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大学和其它部委重点院校的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女生享有与男生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收女生。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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