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 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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