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9年7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与合理开发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自然因素的有机总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实施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对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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