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
  

[题注] (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并将根据该项决定修正后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公告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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