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删除第二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6]8号

1996年1月2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未来防空袭斗争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地面指挥所、人防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口部配套工程、警报竖井,以及为满足战术技术功能而设置的各种工勤保障,如:滤毒、洗消、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伪装物等各项设施。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