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电视剧制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制作电视剧,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视剧是指采用电子摄像手段制作的具有故事情节、向社会公开播放或公开出版的下列电视节目:
  (一)电视单本剧、电视连续剧、电视系列剧;
  (二)电视小说、电视短剧、电视小品、电视报道剧等。
  第四条 电视剧制作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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