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贸易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应根据“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市场所在地的科技、经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技术市场活动的双方单位或个人,均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贸易,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省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出让、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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