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闽政[2014]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6]54号
1986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并随文下发《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希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执行。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闽政[2014]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6]54号
1986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并随文下发《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希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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