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行。
  目前,我省统计报表多而乱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地区和部门报表繁多,无谓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为此,各地、市、县的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要把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切实地管起来,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现行的统计报表进行整顿和清理,严禁滥发统计报表,以便集中力量,搞好必要的统计,使统计报表真正起到准确反映国民经济情况的作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实施细则在实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统计局反映。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85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及省人民政府闽政〔1980〕121号文件对统计报表管理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统计报表管理的范围
  凡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发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是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均须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凡机关、单位内部使用的统计表、汇总表、登记表、原始记录,及派人进行典型调查使用的调查表、调查提纲,不在管理范围之内;计划表格、财务报表,及组织、监察、公安机关发至本系统内了解不属社会经济情况的报表,不适用本细则。
  二、统计报表的制发原则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凡工作需要,而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工作上虽有需要,但实际难以执行的,不应制发;一切脱离客观可能,无法统计的指标应予删除。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