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报省政府。
  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七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把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到新的水平,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各级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把质量第一这项重大方针落实到经济体制改革之中。
  生产、运输、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五不准”的规定。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五不准”的执行,查出问题要按《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处理。
  要把抓质量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到一九九○年,各行各业的重要产品都要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争取有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重要产品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质量水平。

  二、加强领导,健全质量工作机构。
  各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质量,定期分析研究产品质量形势和质量工作状况,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决定,明确责任,限期解决。
  要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省、地(市)经济主管部门都应有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质量工作。
  企业由厂长(经理)主管质量工作,对产品质量负责。企业要健全质管、质检机构,改善其工作条件,支持其工作,建立起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落实质量责任制。
  各级经委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标准计量部门给予协助。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企业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完善质量保证系统,保证产品质量;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
  产品生产企业要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厂的产品质量、包装、标志、说明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信誉,做好销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在产品保证期内对确因设计、制造或包装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赔。
  储运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严格储运装卸过程的质量监督和交接验收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野蛮装卸及违章作业。对因储运、装卸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分别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经销企业要讲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进货时要严格质量验收,不经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对销售出的商品在保证期内若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时,经销企业应负责为用户包修、包换、包退,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发生质量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去处理,没有经济合同的,由标准计量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定。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质量指标纳入国家计划严加考核。企业的税后留利水平要同产品质量紧密挂钩。企业实行的各种经济责任制,首先要有质量责任制的内容。要建立反映职工工作质量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指标,并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四、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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