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适应我省在港澳企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我省在港澳企业的作用,促进我省经贸事业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和积累建设资金,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对我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企业,不论是独资经营或合资(合作)经营,都应向港澳当局办理营业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同时,填制“驻港澳企业情况登记表”(附格式)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向合资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要取得企业签发的符合当地法律的股权证书。为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发生意外损失,凡属国家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委托以私人名义投资的,须报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地法律办理投资委托书手续,股权证书和投资委托书由投资单位负责保管。

  二、我省经批准在港澳设立的独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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