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题注] (2000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新文件名称为《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2000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规范开发耕地行为,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耕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对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的过程。

  第三条 开发耕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开发耕地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开发耕地的法定职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发耕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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