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现将《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发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依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具体事宜。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发证职责,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 依法领取的土地证书,由领证单位或个人保存。土地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原登记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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