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但依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除外: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0000m3以上的;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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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但依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除外: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0000m3以上的;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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