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现将《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根据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保护区管理局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保护区界碑标志由保护区管理局设置。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会同武夷山市、邵武市、光泽县、建阳县人民政府和武夷山生物研究所组成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对自然资源的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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