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一名领导任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乡(镇)配备必要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制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它用;
  6.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7.掌握火情动态,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8.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活动,推广先进技术;
  9.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自身建设,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提高素质;
  第五条 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农牧茶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和林区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及气象、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卫生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规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
  2.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督促执行;
  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制止违章用火,公布火险等级;
  4.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建立森林扑火队伍,查清火因,协助处理火案;制定联防制度,参加和组织联防活动;
  5.制定本辖区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并组织实施;
  6.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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