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旅行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现有经营或兼营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含旅游公司及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均应按照《条例》规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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