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牲畜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镇屠宰的生猪,自宰自食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生猪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原则,将生猪集中到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
  第三条 省商业厅统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县级商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利防疫灭病、防止环境污染、方便经营、利于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进行审查;
  (二)依法对定点屠宰场(点)的设备、环境、卫生、肉品加工、储运进行管理;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屠宰员、屠宰场(点)及其屠宰的生猪和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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