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有秩序地进行股份制的试验,省政府审议确定了《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希按此规定进行股份制的试验。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应组织调查、摸底,目前先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中试行:
  1、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2、在省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确需募集资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3、在当前银根抽紧的情况下,定额流动资金短缺而需要募集资金的;
  4、现有的资产投资已经是多元化的或由多方紧密联合经营,需要运用股份形式进行产权重组的;
  5、资产投资利润率水平较高,发行股票有吸引力的。
  二、各地市在试行股份制时,要做好宣传工作,讲清意义、目的和方法、步骤。在政策上,不要离开《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不再开减税让利的新口子;在确定产权归属时,不能把国有资产无偿转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也不能把“企业资金”转化为个人所有。
  三、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直接向省体改委反映,以利修订完善。
  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确立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制企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制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形式募集和组合企业资产,明确和认定企业产权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企业财产组织方式。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依据本规定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是指其全部注册资金由多方投资入股,股东以其出资认缴、认购的股份资产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损益自负、照章取息(分红),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以其注册资金认缴和募集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不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全部注册资金由各方出资人直接出资入股,或者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出资入股,本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出资参股;股份以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公司股份资产总额的比例计算,也可以折合成等额股份,但不向社会发行股票。
  (二)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注册资金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份以股票形式向社会募集。其中又可有两种形式:(1)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具备交易条件,经批准可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不上市公司,即其股票不具备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设立的程序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各方出资人认缴、认购的股份资产总额,一般不低于以下限额:
  (一)生产性的股份制企业,为三十万元;
  (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经营性股份制企业,为五十万元;
  (三)商业零售及其他经营性的股份制企业,为三十万元。

  第七条 设立股份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按下列程序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筹建:
  (一)先由两个以上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个是本省的。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二)由发起人依据国家设立企业的有关规定,报请相当一级的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属国有企业和上缴利润归省财政收入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制企业时,必须报省经委、省体改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报批时,发起人必须申述设立股份制企业的方案,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方向、注册资金出资认缴的方式、股份制企业章程,以及需要报请审批机关审定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还应向有权批准的人民银行提交向社会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取得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文件。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地;
  (二)开办宗旨、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股份发行总额;
  (四)入股方式及股息红利分配办法;
  (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股份转让的条件;
  (七)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
  (八)企业的解散条件;
  (九)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需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发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程序取得批准文件后,应立即进行下列筹建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组织股份资产的认缴和募集;
  (二)召集占股份资产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认股人会议,发布筹建情况和股份资产认缴、募集的报告,并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通过董事会产生的方式;
  (三)按照出资认股人会议通过的方式,组织产生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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