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家资金的综合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部门、单位收取和提留、安排使用和管理的资金,是国家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按规定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以及由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各种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企业留利,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和管理的专用基金、管理费、其他收入等;
  (四)其他各项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