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现将《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遵从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由政府指定其组织实施该法律、法规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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