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题注]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分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
  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