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妇女强制教育与性病治疗的行政措施。对被收容教育的人(以下简称被收教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由地(市)公安机关商民政、粮食、财政、卫生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提出方案,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收容教育所名称为:××市(地区)收容教育所。
  第四条 对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又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妇女实行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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