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
  

[题注] (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1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以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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