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资源,促进水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采捕、引进、收购、运输、销售和繁殖、培育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以下简称苗种),是指全长五厘米以下的石斑鱼、鲈鱼、黄鳍鲷、真鲷、黑鲷、大黄鱼和鲻鱼;体长三厘米以下的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背甲宽二厘米以下的中华绒螯蟹;体重五十克以下的鳗鲡;体重一百克以下的鳖;壳长一厘米以下的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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