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
  

[题注]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年9月17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

1997年10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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