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5日公布,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97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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