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题注] (2000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为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交通航运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开采江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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