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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42号
2003年7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42号
2003年7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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